临武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不准”
2022-05-03 21:31:27          来源:临武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编辑:邝东昱 |          浏览量:242142

为严肃各相关部门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纪律,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 “十不准”

1
不准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违法工程;
2
不准供电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供电;
3
不准供水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供水;
4
不准供气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供气;
5
不准市场监管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生产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卫生许可证;
6
不准税务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生产经营户办理税务登记;
7
不准自然资源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办理不动产登记;
8
不准消防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组织消防验收;
9
不准公安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登记备案;
10
不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为违法建筑物及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上述单位在 “十不准”出台前已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令自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十“不准”出台后违反者,由县纪委监委从严从重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临武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日

责编:邝东昱

来源:临武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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